2016年1月中旬,刷爆朋友圈、还原远洋渔船凶杀案件的独家新闻报道《太平洋大逃杀》,其版权在登陆云莱坞后,10余位影视人争先出价,水涨船高,最终成功卖出影视版权,也引起了圈内不小的轰动。
上周「一周IP热点」栏目也提及了一个细节:很多导演认为这个真实事件属于公开的新闻素材,不需要经过授权就可以拿来直接拍成电影……的吧。
可是,人世间,猜中开头却没有猜中结局的事情还嫌少吗?
站在中国电影市场的红利窗口,对于改编自真人真事的电影,有哪些坑是不能跳的?为避免走出一条“一入坑门深似海,从此高手是路人”的血泪史,今天云莱坞决意和你来聊聊超实用的闭坑大法。
下文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如是娱乐法」。鉴于相应的中国法律不够完善,文章主体是从美国法律讲起。原文开头提示也是诚意满满:只要搞明白基本原理即可,重要的是遇到这方面的素材你知道怎样做,知道怎样和律师沟通。
▼法律风险关键词▼
诽谤罪、隐私权、公开权
原因在于电影改编所欲依据的事实本身并不属于版权或商标法所保护的范畴。当事人对所经历的事实并不具有权利——无论是美国法还是中国法都是这样。
虽然制片公司经常使用「经当事人授权」作为电影宣传的噱头,但实际上美国联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要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拍摄电影是制片公司的自由,但是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出于艺术和商业上的考虑,电影可能会披露主人公的私生活,虚构一些吸引眼球的情节,制造或升级主人公与他人的矛盾等等。这些对现实的扭曲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协调不当制片公司就有被诉至法院的风险。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找制片公司「麻烦」通常使用以下法律路径:
一是诽谤罪。改编电影虚构或不当使用了对当事人产生负面作用的情节,如婚外情、吸毒等,使得当事人感到自身名誉、社会地位受损,便构成诽谤罪。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片中未使用真人真事的具体名称,只要当事人能被公众识别并造成其名誉受损也构成诽谤。戛纳电影节曾公映以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副总裁卡恩性丑闻事件为素材拍摄的电影《欢迎来到纽约》。影片将主角描绘成一个被性欲和贪婪支配的人。卡恩本人恼羞成怒,以影片对强奸指控的影射提出诽谤诉讼。